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租約之管理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37條
承租人除經出租機關同意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 、改建或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

違反前項規定,屬標租者,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屬逕予出租者,由出租 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承租人屆 期未繳納違約金,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