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租約之管理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34條
出租機關對於積欠租金之承租人,依下列程序催收之: 一、催告限期繳納。 二、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 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