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 105 年 01 月 26 日)
第7條
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

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抵稅不動產。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者,不在此限。

五、已被占用。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