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 105 年 01 月 26 日)
第13條
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交換之國有土地,如須先行核發國 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應先預估土地產價收取保證金,俟完成交換後無息退 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