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 105 年 01 月 26 日)
第12條
申請交換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 換方案,層報財政部核定。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者,註銷其 申請案。

同一國有不動產有二人以上申請交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但依第六 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交換者,優先處理之:

一、收件日期在先者。

二、收件時間為同一日者,以抽籤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