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06 日)
第5條
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

五、計價。

六、造冊通知。

七、召開協調會。

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

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