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06 日)
第4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原已建築使用:指災前已建築使用迄今,或原有建築物因震災毀損或 拆除者。

二、建築用地:指都市計畫範圍內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及非都市地區 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

三、非建築用地:前款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

四、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指與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 或市內,或同一縣之同一或毗鄰鄉 (鎮、市) 內,屬未被占用及未出 租,且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五、交換:指土地所有權之相互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