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 92 年 08 月 06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執行機關辦理 之相關作業,如有必要,得委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