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 91 年 03 月 19 日)
第8條
放領地價以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標準。部分土地無七十九年之 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所屬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其放領地價之計算標準,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本利合計,分十五年 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

前項每期應攤繳地價,承領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