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 91 年 03 月 19 日)
第22條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

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 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