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7條
贈與之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於交付受贈人接管後,應按財產性質依規定程 序辦理財產減損,並依會計報告程序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如須為財產 減損之登記者,應於交付後一個月內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