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2條
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動產,指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 其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並具使用效能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 備及其他雜項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