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 93 年 08 月 11 日)
第6條
海岸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觀光、海水浴場用地,依照土地公告地價乘以財政部核定之租金率計 收。但無土地公告地價者,得參照鄰近土地平均公告地價計收。

二、造林用地,於林木砍伐時,比照國有出租林地應分得之造林利益計收 。

三、養殖用地,由國產局會商直轄市、縣 (市) 有關機關比照公有養殖地 租金之核計方式擬案,報請財政部核定後行之。但對小規模經營之農 漁民,應予以適當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