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 93 年 08 月 11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海岸土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指低潮線至土地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而尚無特定用途之土地。

前項土地依本辦法放租時,其鄰近之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外國有土地,經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一併放租無法達租賃目的者,得併案依本辦法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