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 93 年 08 月 11 日)
第11條
承租人對承租之土地應盡善良管理維護之責,在使用土地期間因不可抗力 致發生土地流失、淹沒或地形變更等情事時,應即時通知國產局會同查勘 ,國產局得視土地變動及災歉情形,減免地租,改訂或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