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 104 年 09 月 11 日)
第5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依前條規定申請之案件,經查明合於規定者,應檢 具原申請書件,報請財政部會同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有 關機關審查,並應由申請贈與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 切實審查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是否健全,重要管理制度是否具備;其有變 更捐助章程必要者,應責成該財團法人依法變更捐助章程後,函告財政部 核定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