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 104 年 09 月 11 日)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贈與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條件之證明文件、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捐助章程影本,向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申請,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設置沿革。

二、信奉之對象與教義。

三、房屋土地面積、房屋構造型態、權屬登記及是否為公共設施用地。

四、神像或法器等物之名稱及數量。

五、現在使用狀況及活動情況。

六、現任住持或負責人姓名;由團體管理者,其團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種類,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