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 92 年 10 月 08 日)
第9條
申請掘發打撈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有妨害國防安全。

二、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有妨害古蹟、歷史建築或自然文化景觀。

三、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有妨害環境保護處理及維護措施。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未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

五、經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