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 92 年 10 月 08 日)
第6條
申請掘發打撈國有埋沉財產,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工作計畫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所定工作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及使用現況。

二、埋沉財產種類、數量及價值。

三、與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協議經過。

四、與工地範圍內之不動產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協議經過。

五、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

六、施工方式、進度及期間。

七、工地安全維護措施。

八、回填及復原整地措施。

第一項所定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埋沉地點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埋沉地 點、工地之位置圖。

二、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同意文件。

三、工地範圍內之不動產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同意文件。

四、其他執行機關認定應檢附之文件。

第二項第五款所定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應由執行機關送請該管主管機關 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