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 92 年 10 月 08 日)
第13條
經核准掘發打撈之案件,由執行機關或洽請有關機關指派適當人選監督申 請人依合約規定施工,其費用 (含差旅費) ,由申請人負擔,按執行機關 規定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