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財產報告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67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公用財產異動計畫」,應包括使用用途之變更或廢 止,財產類別之變更或互易,各種財產之相互交換使用及準備申請撥用非 公用不動產之擬議。

第68條
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