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機構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9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 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十六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