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非公用財產之利用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48條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事項,應訂定工作計畫,報請財政部 核定。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依據。

三、計畫範圍及其不動產權利狀況。

四、計畫目標。

五、土地使用現況及利用管制規定。

六、辦理方式。

七、辦理機關及期間。

八、辦理機關與委託、合作或信託對象之權利義務。

九、經改良之土地,其處理方式。

十、經費籌措方式。

十一、效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