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非公用財產之撥用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38條
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