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非公用財產之撥用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34條
申請撥用國有土地供建築使用者,其建築面積應按建蔽率標準計算。但國 防及交通重要設施需用之土地或學校及訓練機關需用之操場用地,不在此 限。
申請撥用國有土地興建辦公廳舍營房及校舍等,應儘量利用建築高度,提 高土地利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