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非公用財產之撥用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33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繁盛地區」,係指位於都市計畫商業 區或其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其金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