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計價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58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第59條
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達於審計法令規定之稽察限額者,應經審計機關 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