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55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 或標售。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 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第56條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第57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經主管機 關或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