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財產檢查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61條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 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 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