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 103 年 04 月 15 日)
第6條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得依據該會指定項目,就討論事項擬具初審 意見,載明下列事項供審議之參考:

一、自償性債務舉借之審議及評估 (一)議案名稱。

(二)自償性債務之舉借評估。

(三)自償性債務之償債財源評估及理由。

(四)自償性債務之償還規劃可行性評估與其方法及理由。

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一)議案名稱。

(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

三、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 (一)議案名稱。

(二)開源措施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

(三)節流措施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

(四)債務改善時程表妥適性之認定及理由。

四、其他有關自償性債務審議及評估之事項 (一)議案名稱。

(二)適時載明審議與評估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