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  ( 102 年 07 月 10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予以 限制或停止其舉債。

鄉(鎮、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縣政府得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 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