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總則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8條
財政部應於每期公債發行前,洽會中央銀行,並將發行種類、形式、期次 、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等事項公告之。

採標售方式發行時,應增加公告投標人之資格、投標之方式、地點、起訖 時間、開標地點、時日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