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總則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7條
本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 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公債 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公債存摺,到 期本息逕撥公債所有人之存款帳戶內。

已發行公債得由債票形式轉換為登記形式,轉換後不得再轉回,其相關作 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