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登記形式公債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47條
清算銀行之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應備份留 存,於財政部辦理核結後,應即將其密封保管,並註明核結文號,俟保管 期限屆滿,經財政部核轉審計部同意後,辦理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