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登記形式公債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44條
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公債到期應付本息基金,應分撥各清算銀行。

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除比照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外 ,並應於本息開付日,撥入公債所有人存款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