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登記形式公債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43條
登記形式公債存摺之印製、換發、註銷,與登記資料之處理、保管,及公 債之還本付息、轉讓、繼承、贈與、繳存準備、法院提存、信託公示、設 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記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