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總則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4條
經理中央公債之會計處理程序及帳表格式,應依中央公債會計制度之規定 辦理,其帳表簿冊,除登記形式公債所使用者外,由中央銀行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