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總則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2條
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其保管、撥領、發售、登記、信託公示、掛失止付 、核銷、債款之經收報解、本息基金之調撥與償付及經理費之核給等事宜 ,除其公債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