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 71 年 06 月 16 日)
第9條
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向國外借款,而須以國庫為保證人者,其借款未清償之 總額,不得超過該民營金融機構淨值之十倍。

前項所稱淨值,係指未虧損之資本額及未指定用於償付債務之公積兩者之 和。

公營金融機構或民營開發金融機構,經國庫保證向國外借款轉行貸放時, 其利率不得高於公營金融機構對公營事業放款之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