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 71 年 06 月 16 日)
第7條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應於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後,由行政院儘速 將貸款或保證契約轉送立法院備查。

與預算有關之借款及保證之借款,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送審時,將計畫 報告立法院,但不影響契約之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