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 71 年 06 月 16 日)
第2條
向國外借款或保證,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由財政部部長代表國庫與承貸 機構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並依照契約規定,支用及償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