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 71 年 06 月 16 日)
第1條
政府為加速經濟或社會發展,經由政府及其所屬事業或營業機構,向國外 借款而須以國庫為承借人或保證人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民營開發金融機構或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向國外借款,須以國庫為保證 人者,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