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 91 年 05 月 29 日)
第3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發新公債。其償還 或另發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