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 91 年 05 月 29 日)
第1條
中央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依本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 (以下簡稱本公債) 或洽借一年以上之借款 (以下簡稱本借款 ) 。

前項公債及借款,各分甲、乙兩類。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指支應非自償 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指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

中央政府為應特殊需要,依預算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經行政院送請立法 院決議通過之特別預算所列之借款,得以甲類借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