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 63 年 01 月 25 日)
第1條
中央政府為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以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吸收民間資金, 發行建設公債 (以下簡稱本公債) ,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應依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定為 新臺幣十九億元。其發行期數、數額、日期,由財政部視工程進度需要情 形,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3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財政部分別斟酌需要定之。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

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第5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期付息起,開始還本,每年平 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

第6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第7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 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其記 名者,得向原經售機關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

第8條
本公債各期之還本付息,均列入國家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第9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第10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 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