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 63 年 01 月 25 日)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 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