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 55 年 06 月 09 日)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2條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於五十六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 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第3條
本公債票面分新臺幣五百元、壹千元、五千元、壹萬元、五萬元五種,均 為無記名式。

第4條
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第5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一十二年,前兩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 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第6條
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 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7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

第8條
本公債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第9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

第10條
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第11條
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