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 55 年 06 月 09 日)
第5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一十二年,前兩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 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