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 38 年 01 月 12 日)
第8條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 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籤行之。但必要時,得自發行之日 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得於滿二年後,隨時提前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