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25 年 02 月 25 日)
第7條
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 一人,與經理公債銀行代表三人共同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 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